继药品后,医疗器械4月1日起执行临床试验默许制
2019-04-02 佚名 国家药监局
昨日(4月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程序的公告(2019年 第26号)》。其中指出,自临床试验审批申请受理并缴费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在预留联系方式、邮寄地址有效的前提下,未收到器审中心意见(包括专家咨询会议通知和补充资料通知)的,可以开展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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