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家煤气中毒,村医赔了5万?!
2016-08-05 孟庆远 基层医师公社
8月4日,笔者被一微信信息惊呆——河南省林州市HYC医生(代用名)接到法院判决,他在村室治疗的感冒病人自主回家料理家务时煤气中毒死亡,被依法判决赔偿死者58228元! 事件经过: 2015年12月1日8时多,患者张某因发冷咳嗽、咳痰、呼吸困难到HYC医生卫生所就诊, T38.5度、血压115/70,诊断为上感,村医给予输液治疗(佐氧、头孢、VC、佐氧4组
8月4日,笔者被一微信信息惊呆——河南省林州市HYC医生(代用名)接到法院判决,他在村室治疗的感冒病人自主回家料理家务时煤气中毒死亡,被依法判决赔偿死者58228元!
事件经过:
2015年12月1日8时多,患者张某因发冷咳嗽、咳痰、呼吸困难到HYC医生卫生所就诊, T38.5度、血压115/70,诊断为上感,村医给予输液治疗(佐氧、头孢、VC、佐氧4组),第2瓶时患者自行回家看煤球火灭了没有,HYC医生发现后立即去家找,让他回卫生所输液;
下午一点多,医生HYC回家吃饭,回来后听卫生所值班人员说“张某非要回家吃饭,还有少许液体,约30毫升”。到了晚6:48,有人给HYC医生打电话,说患者张某煤气中毒,快来。HYC医生到后,患者张某躺在厨房地上,手上贴着输液贴,火也灭了,呕吐一地,经查看已经死亡。
一个小时后,死者家属从HYC医生处要走了处方。约2小时卫生院、派出所来人,调查后说是煤气中毒,认为是输液致死。12月2日,药监局检查了药品均合格,医政科也介入,告知家属如果不相信煤气中毒可以走司法程序。家属到卫生所及医生家中闹事,放棺材、摆花圈、贴白对联,并辱骂医生家人等。直到12月12日,死者家属才同意尸检。2016年2月1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得出结果:死者是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致死。
2016年7月29日林州市法院审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被告**卫生所给予原告路*梅、张*玲、张*芳、张*阳适当的经济补偿58228元。”
以下为图片裁决书
(图片来源于 红杏e生)
笔者打电话征求当地部分村医意见:他们大都持不解及恼怒心理:“病人死因与村医治疗毫无关系,为什么村医要对死者病人赔钱?”“病人不是小孩,有没有精神病,他有自己的自主权,村医能限制他的自由么?”“在医院住院的患者私自外出导致意外死亡,医院也必须赔偿经济赔偿吗?”“若这样的话,村医还敢给病人输液治疗么?”……
笔者向律师咨询: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若病人是住院治疗,病历让医患双方合同关系,医生护士应该对病人有看护义务,即便是进行劝阻但病人自主走出医院意外死亡(与疾病无关),法院也会考虑调解给死者小比例的经济损失(一般不超过总量的10%),但该事件发生在村卫生室,医患双方有无合同服务关系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所以一审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还有待二审认定。
那么,作为医疗机构是不是应该从中汲取教训呢?笔者认为应该由此对自身可能存在问题进行分析解决,一是有无“挂床”存在,二是值班医务人员对病人提出离院有无严格劝阻,三是发现病人私自离开医院都做了哪些工作,四是有无具体的病人看护制度。
建议:将“病人不准私自离院,否则后果自负”作为病历首页内容;将严格监护病人作为值班护士常规内容,并与家人签约;病人私自离开医院,向医院总值班回报,家人不知道的,向公安报案;在这里也建议司法部门及有关机构尽快明确村室与病人关系性质,向社会及村医村室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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