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2013-1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第4章~第7章和附录A、附录B、附录C是强制性内容,其余为推荐性内容。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Z130—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和GBZ138—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本标准以GBZ130—2002为主,整合了GBZ138—2002 的内容,与GBZ130—2002相比,除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2013-12-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第4章~第7章和附录A、附录B、附录C是强制性内容,其余为推荐性内容。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Z130—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和GBZ138—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本标准以GBZ130—2002为主,整合了GBZ138—2002 的内容,与GBZ130—200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删除了关于医用X射线机的生产、X 射线机不适用种类限制、X 射线源组件泄漏辐射定期检测等内容和有关诊断床板、乳腺摄影支撑台滤过厚度的要求;———增加了CT机、介入X射线设备可允许的最小第一半值层的内容,牙科机管电压指示的偏离和曝光时间指示的偏离等要求、同室近台操作(非普通荧光屏透视)时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剂量率控制值和机房屏蔽体外辐射剂量水平剂量率的控制值,介入放射学设备配置患者受照剂量记录装置的要求和机房防护检测方法以及附录D;———修改并增加了机房屏蔽防护厚度和机房使用面积的要求,还增加了机房单边长度的要求,并修改了水箱散射标准水模的尺寸;———将GBZ138—2002中X射线诊断设备及场所的防护监测要求内容改写在第7章,检测方法内容改写在附录B中。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娄云、冯泽臣、万玲、岳保荣、范瑶华、余宁乐、王时进、杜国生、王进、张泓。GBZ130—2002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8279—2001;GBZ138—2002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WS/T190—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