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
2018-11-13
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以及包括:卫生部关于对《血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修订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28号)的内容,以下下属内容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二、《血站管理办法》
(一)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血站应当对血站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与考核。血站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经岗位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血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75学时的岗位继续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血站工作人员培训标准或威廉亚洲博彩公司
,并对血站开展的岗位培训、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因临床、科研或者特殊需要,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出于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的目的,需要向中国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及特殊血液成分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将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修改为:“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